據(jù)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報道,趙本山繼卡通形象侵權訴訟后再次提起維權訴訟,他將參與撰寫、出版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一書的作者、銷售商等人都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他們未經(jīng)許可和授權,并稱肖像權、姓名權、名譽權都受到了侵害,索賠205萬元。
焦點一、出書是否要經(jīng)過傳記主人公許可或授權,如果侵權誰來擔責
法庭上原告方強調(diào),被告方出版發(fā)行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一書從來沒有經(jīng)過趙本山的許可、授權,甚至基本的核實都沒有。
原代:被告多次將援引的其他報刊雜志敘述性和評論性內(nèi)容,變更為第一人稱的形式,并且未就其揭密的內(nèi)容向原告進行任何形式的求證。將捕風捉影道聽途說來的內(nèi)容加工成冊并出版發(fā)行,是對原告的極大不尊重,也是對社會對公眾對自己的不負責任。
被告浙江人民出版社承認書是自己出版的,但如果書有什么侵權,也應該由負責文字撰寫和裝幀排版的杭州藍獅子廣告有限公司擔責。文字有問題,也另有他人擔責。
被代:該書的文字內(nèi)容是深圳市英鵬蘭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,張某和宋某是英鵬蘭德的簽約作者。文字內(nèi)容涉及的任何可能的侵權應當由英鵬蘭德公司按照其承諾承擔責任。
被告方承認撰寫和出版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確實沒有征得趙本山的同意,但是不違法也不構成侵權,因為他們用的是公開資料。
焦點二、趙本山為什么認為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一書侵犯自己的肖像權?被告方如何看待在書上刊登名人照片的行為?
原告代理人說,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一書未經(jīng)許可用了三張趙本山的照片,侵犯了趙本山的肖像權。
原代:這本書的封面采用的是原告的個人肖像,書的內(nèi)頁右下角使用了趙本山第二幅肖像,偶數(shù)頁使用了趙本山第三幅肖像。
對此,被告方認為,照片來源合法,而且已經(jīng)有人付了錢了。
被代: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使用的兩張圖片具有合法的來源,來源于國內(nèi)最大的圖片網(wǎng)站“視覺中國”,圖片拍攝于趙本山先生參加的公眾活動,且已經(jīng)在社會公眾中廣泛傳播使用。藍獅子公司已經(jīng)就該等圖片的使用向版權單位支付了合理對價,因此不存在侵犯趙本山先生肖像權的情形。
焦點三、《企業(yè)家趙本山》的哪些表述被趙本山認為是對自己名譽權的侵犯,被告如何看待這些表述?
原告方向法庭舉證,書中多處內(nèi)容嚴重損害了原告良好的社會聲譽及社會形象。
原代:“趙本山開始圍繞二人轉(zhuǎn)做產(chǎn)業(yè),當時他主動找到中央電視臺影視中心主任,好說歹說連忽悠帶賭咒保證,總算要來了《劉老根》這個好劇本。”“趙本山從頭到尾都是以一個投機分子的身份出現(xiàn),而且他從頭到尾都是不用出錢只需出名的大贏家。但機關算盡,最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,說到底是只花了千萬元但以億元計引發(fā)的一場鬧劇。
被告方強調(diào)他們引用的是公開資料,而且圖書對趙本山的整體評價是積極的。
被代:作為一個名人,應該容忍社會公眾對他進行一定的評價,越是有名,你的容忍度應該越高,在本書中,本身整體評價是積極的,盡管有些地方你可能認為并不盡妥當,但是對于一般人不妥,對于趙本山這樣的名人也應當容忍。
對于被告的說法,原告不能認同。
原代:他使用的語氣是一種不屑的,羨慕嫉妒恨的語氣,而他更多地是采取揭秘的方式迎合市場的一種需求,貶低了我當事人的社會評價,也是對我當事人人格的侮辱。
原告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出版、發(fā)行、銷售、再版印刷涉案圖書,賠償原告205萬元,在全國發(fā)行報紙中刊登向趙本山的道歉聲明,對此,被告方表示。
被代:這本書我們的確事先沒有征得趙本山先生的同意,盡管在法律范圍內(nèi),但是的確沒有跟老爺子打聲招呼確實欠妥,就這點我們愿意向他老人家表示歉意,但是我們的意見是,您讓我賠這么多錢,在法律上沒有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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